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11-01浏览次数:5

为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教职工的纽带作用,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并结合我院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1、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,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,充分发挥民主参与、民主监督作用
  2、工会要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,支持学院行政工作,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。
  (1)工会工作计划;
  (2)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的方案;
  (3)由工会组织全校(系、部门)性的重要活动;
  (4)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。
  3、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:组织、宣传、生活福利、文体、女工、青工等工作。工会委员会实行重要问题经过集体讨论再做决定的制度,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
  4、工会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,从工会工作的特点出发,广泛团结教职工,开展丰富多彩,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活动。
  5、工会要做好教职工福利工作,组织好旅游和慰问工作。学院教职工结婚祝贺礼金300元;教职工本人患病住院探望慰问金200元;教职工直系亲属(夫、父、母、妻)过世慰问金100元;“三八”妇女节100元;“六一”儿童节50元;教职工过生日50元。
  6、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。工会小组是开展各种活动的最基层单位,是团结互助、建设两个文明的集体。工会小组要及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,并将有关情况向工会反映,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为工会活动日。
  7、工会是学校教职工的组织。工会干部要密切联系教职工,热心为教职工服务,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,能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,把工会办成“教职工之家”,工会干部成为“教职工之友”。
  8、工会经费的来源: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,学校行政的补助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要求,收好、管好工会经费,管好工会财产。
  9、以上规定,工会干部都应严格遵守,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者,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。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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